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是什么?
一、保護股東權益
公司破產危機的原因復雜多樣,可能是正常生產經營出現決策失誤,也可能是從事欺詐投資者的事務,面臨破產困境。那么,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如何保護股東的權益呢?
這時候通過《企業破產法》中的清算程序來查找是否有公司高管需要承擔責任,也是恰到好處的。如果有責任人,股東可以在《公司法》或《證券法》提起訴訟。
另外,法律也給了股東選擇權,是清算還是重整,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來選擇。如果啟動重組程序,公司可能會恢復活力,股東也不會血本無歸。
第二,保護債權人權益
1.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
根據《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公司破產的原因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為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需要公司關注債務人的經營情況,及時保護其合法權益。
2、區分該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對破產企業的債權,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能得到補償。并非所有針對破產人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抵押、質押、留置等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所以有擔保的債權可以不經過破產程序而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清償,其他債權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等方式實現。
3、必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的債權,并應在規定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就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布相關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報告期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數額及是否有財產擔保,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在此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做過的分配,不再補充。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債權人應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維護自身權益。
破產申請重整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1、公司出現法定的重整事由;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4、法院指定管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破產重整的流程
破產重整的流程一、正面回答
破產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現破產的重整事由;
2、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二、分析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
三、破產重整的意義?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
相關推薦: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
怎么注冊公司流程(公司注冊流程及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