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條件有幾種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一、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條件有幾種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二。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是什么 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是指股東大會通過決議的程序或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股東大會決議存在瑕疵,公司法賦予股東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請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兩種救濟權利。 1、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但享有撤銷權,此種撤銷權有別于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撤銷權,這是因為股東大會決議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征,但又有別于合同。股東會大決議的內容并不局限于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劃分,還可能包括公司經營、投資、勞動報酬、管理人員薪金等一系列問題。 2、股東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請求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決議,應列公司為被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力機構,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律效果只能歸屬于公司本身。 3、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存在法律瑕疵或違法可能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規定股東請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除斥期間為60天,起算時間為股東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并沒有相應除斥期間的規定。 股東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具體召開的時間由公司自行確定。但如果符合《公司法》第100條的規定,也是允許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臨時股東會要求在兩個月之內就需要召開。股東會作為要求的最高權力機關,自然需要體現股東的意志,也就是需要充分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規定哪些是需要過半數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以下事項是需要過半數通過: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3、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幾種類型的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以下兩種類型的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要求召開股東會的流程
法律主觀: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因而是一種法定程序。不經過這種程序即沒有完成這種程序所要求的活動內容,對 股東會決議 的效力會產生影響。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會的召集程序主要是履行召集通知以及在召集通知中記載審議事項的義務。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其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應于股東會召開15日以前,將召集通知送達全體股東。召集通知應為書面形式,其內容應包括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等。上述召集通知中審議事項的記載,是股東會臨時會議決議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個重要條件。即對于召集通知中未列明的審議事項,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就此作出決議。如果作出決議,其決議將歸于無效。這是因為,股東會臨時會議的開會,不同于股東會定期會議。定期會議必須在商定時間召開,并且其可以審議的事項范圍是法定的。這樣,股東在開會之前就有時間進行必要的準備,以確定自己的判斷和意見。而股東會臨時會議則是隨機召開的,并且其要審議的事項又不確定。如果在會前不就審議事項進行書面通知,會使股東難于應付并無法作出決議,或者會被加以利用而對部分股東進行突然襲擊并強行通過審議事項。為防止發生上述情況,公司法作出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通知必須載明審議事項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大會申請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條件
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條件是,決議的內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如果是普通決議的,需要半數表決權通過;如果是重大決議的,需要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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