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應注意:1.受讓方針對目標公司應該進行調查。調查的事項主要包括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等,尤其是要注意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2.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3.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出讓方應當在約定時間內通知公司其他股東,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表態。4.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及時表態,要注意防止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5.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此階段要注意,除股權價格不能轉讓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也不能有實質性的改變,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受到其他股東異議,嚴重的話,合同會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6.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變更。此項事項需要目標公司和其他公司股東的配合,如果不積極配合,受讓方可以起訴股東資格確認之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分析:股權收購中被收購方注意事項:1、收購方可以采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2、收購方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收購期限屆滿后3 個交易日內,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解除對超過預定收購比例的股票的臨時保管;收購人應當公告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制度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國有企業的改革及新《公司法》的修改與實施,股權轉讓已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公司股東在轉讓股權時應當注意些哪些事項呢?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其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71條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并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后生效;其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后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第二,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三,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四,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我國《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并及時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根據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轉讓合同履行。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此階段應注意下列事項:1、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撤銷或者認定無效。2、如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提訟。3、為了保護受讓方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合同,并應當明確約定違約金標準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2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盡快進行。此外,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本所于本網站發布的以及文章,部分來源于網絡,目的是為了進行法律研究、普法宣傳。如無意中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我們,我們將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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