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被收購之后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年限賠償經濟補償金。勞動關系是存在順承的,即原來的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受影響,由新公司繼續履行,如果新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用工單位的義務,則沒有經濟補償,如果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則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對員工的賠償是按照勞動法的經濟補償金標準進行賠付,從而保障勞動者權利。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公司被收購了,一般員工沒有賠償金。公司被收購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勞動者和收購的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是公司破產、被撤銷、解散等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那么勞動者會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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