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企業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
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以資產清償債務:就是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
2、債務轉為資本:就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方式;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兩種情形在內的債務條件進行的重組方式,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第四種方式就是上述三種方式的組合,比如將一部分債務用資產清償,另一部分轉為資本。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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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進行債務重組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 債務人破產 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的具體方式: 1.破產償債。對于經營極差,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依法破產。 2.債權轉股權。對于負債過度,經營管理不善,無還本付息能力的一般性虧損企業或負債過度,但經營正常,尚有企業資產相對應,具備部分還款能力的企業,其金融性債務可視作沉淀貸款,通過“債權—股權”的方式予以解決。 3.減免債務。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等,使財務狀況發生困難,但債權債務方有著長期穩定的協作關系,且雙方在可預見的將來仍然會繼續經營下去,債權方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債務,為緩解債務人暫時的財務困難,避免因采取立即求償的措施,致使造成債權上的更大損失,通常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并得以清償債務。 4.托管或授權經營。托管經營是對于那些經營虧損,陷于困境的國有中小型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通過協商有選擇地委托效益好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去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企業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有四種:1.以資產清償債務:就是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2.債務轉為資本:就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方式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兩種情形在內的債務條件進行的重組方式,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4.第四種方式就是上述三種方式的組合,比如將一部分債務用資產清償,另一部分轉為資本。
【法律依據】
《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2001)》中將債務重組的范圍修訂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修訂后的債務重組與原定義有很大不同:其一是沒有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作為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其二是新準則中的債務重組不僅包括債權人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還包括債權人未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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