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條件司法解釋
根據關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是雖然期限沒有屆滿但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等的情形出現,那么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解散后續。
一、關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關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三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第六條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公司解散不補償員工可以嗎? 公司解散了不補償員工是不可以的,具體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之后,公司是可以提前解散的,公司解散需要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在注銷之前需要先成立清算組,清算組需要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規范的規定,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問題。
公司強制解散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公司可以強制解散的條件如下: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2)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該問題;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申請。 在符合上述條件后,公司股東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一款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公司強制解散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并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
營業期間屆滿;決議解散;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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