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出席人數要求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股東會需要幾個股東?
我國股東會需要兩人以上。主要就是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不同的類型的公司,股東的人數方面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多是50個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最多是可以達到200個人的。
一、我國股東會需要幾個股東? 我國股東會需要兩人以上。不同的類型的公司,股東人數的要求也不一樣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多為五十個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二、股東的主要分類包括哪些? 按不同的標準,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托,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托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并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并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對于股東這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例如說股東是包括有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但不管怎么樣,不同類型的股東的人數都是由不同的規定。開股東大會的時候,對于股東人數的出席要求也是有非常明確的限制的。
股東大會有效出席人數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未明確規定,股東大會的具體人數要求。公司法只規定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具體人數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200人。至于股東的人數,公司法未做明確的規定。由此可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人數只需在2人以上,沒有具體規定的上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要達到法定人數,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則無法順利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多少人出席才能召開
法律主觀:
一般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根據《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損失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
原始股份轉讓詳解(原始股權轉讓需要辦什么手續)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