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并購境內公司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原登記管理機關沒有登記管轄權的,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同時附送該境內公司的登記檔案。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改組申請和轉讓協議的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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