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的舉證
閱讀提示:證明一般有限公司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原則。但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是否混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由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只有一個股東,股東對公司的管理和經營具有更強的控制力,股東與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更容易發生人格混同的問題。本文將通過梳理一則最高法院判例,明確“一人公司股東財產獨立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 裁判要旨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股東個人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否混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股東個人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17年12月18日,草莓公司與世紀五金公司簽訂《網站開發合同》,約定由世紀五金公司針對網站、軟件進行開發,合同總價款29800元。另,世紀五金公司是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洪健。 二、2017年12月21日、2018年5月16日,草莓公司分別向洪健支付了19800元和10000元。世紀五金公司及洪健確認收到上述款項。 三、后,草莓公司、品推公司、世紀五金公司三方簽訂《網站服務合同書》,約定將涉案網站遷移至品推公司處并由品推公司負責后期的網站維護服務。世紀五金公司未在該合同尾部簽字或蓋公章。 四、2019年8月22日,草莓公司起訴請求判令世紀五金公司、洪健連帶退還29800元及違約金。世紀五金公司、洪健辯稱,合同義務已全部轉移至品推公司,世紀五金公司不構成違約。 五、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世紀五金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交付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洪健未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判決世紀五金公司退還款項29800元并支付違約金;洪健承擔連帶責任。世紀五金公司、洪健不服提起上訴。 六、最高法院二審認為世紀五金公司未將合同義務轉移至品推公司;洪健未就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進行充分有效的舉證,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自然人股東洪健能否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若不能證明,是否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要點如下: 第一,世紀五金公司未將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給品推公司。本案中,世紀五金公司未在《網站服務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網站服務合同書》尚未成立。另外,《網站服務合同書》約定的內容僅涉及網站遷移與服務,并無軟件開發相關內容,且草莓公司、世紀五金公司與品推公司均確認該合同沒有附件,草莓公司亦未與品推公司簽訂后續服務協議。因此,《網站服務合同書》并未實際履行。 第二,洪健應對世紀五金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世紀五金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洪健是唯一股東,草莓公司所支付的合同款項亦是匯至洪健個人賬戶。根據《公司法》六十三條,洪健應當就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承擔舉證責任,但在一、二審期間,洪健均未有效舉證,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應當對世紀五金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世之師,我們在處理大量類似案例的基礎上,現將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決書中所涉及的實務要點總結如下,以供參考。 1. 關于一人公司股東的舉證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為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則性規定,適用于所有公司形式;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只有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股東,股東對公司的管理和經營具有更強的控制力,股東與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更容易發生人格混同的問題。《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對一人公司財產獨立的事實,確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即一人公司的股東應當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在股東未完成舉證證明責任的情況下,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洪健應當就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承擔舉證責任,但由于其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有效證據,最終承擔不利后果。 2. 關于財產獨立的證明標準。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向法院申請對公司財務往來、債權債務、資產等情況進行專項鑒定,并通過提交《財務報表》及人民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公司財務往來、債權債務、實物資產情況等專項審計報告等證據進行證明。 3. 存在風險的情形。(1)股東不能提供審計報告、財務會計報表;(2)常期混用股東賬戶、關聯公司賬戶與公司賬戶、混用公章、多次使用股東或關聯公司賬戶代收款項且前述資金出入無法在審計報告中獲得合理說明;(3)雖然提供了審計報告,但不能提供原始記賬憑證或銀行明細作為佐證;(4)未編制日常審計報告或財務會計報告,而是在涉訴后臨時委托出具。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施行)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失效)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法院判決 圍繞上述爭議焦點,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如下: 關于世紀五金公司是否將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給品推公司。本案中,世紀五金公司上訴主張,根據《網站服務合同書》的約定,其已經將本案合同其應承擔的義務全部轉移給了品推公司。經審查,首先,世紀五金公司未在《網站服務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的相關規定,《網站服務合同書》尚未成立。其次,《網站服務合同書》第二條約定,將草莓公司的網站遷移至品推公司,世紀五金公司承擔搬遷運營費用3000元;第四條約定,品推公司與草莓公司同時簽訂正式的服務合作協議,原草莓公司與世紀五金公司簽訂的合同作廢,后續以品推公司與草莓公司簽訂的協議為準,具體見協議附件內容。從《網站服務合同書》約定的具體內容來看,僅涉及網站遷移與服務,并無軟件開發相關內容,且草莓公司、世紀五金公司與品推公司均確認該合同沒有附件,草莓公司亦未與品推公司簽訂后續服務協議。因此,《網站服務合同書》并未實際履行。故,世紀五金公司關于已將本案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給品推公司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洪健是否應對世紀五金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世紀五金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本案合同簽訂及履行期間,洪健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的股東,草莓公司根據本案合同約定向洪健個人賬戶共支付了29800元合同款。洪健上訴認為,其不應當就本案世紀五金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院認為,洪健若主張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則應就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進行舉證,但在本案一、二審期間,洪健均未就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進行充分有效的舉證,應承擔不利后果。該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洪健上訴還提出,原審法院未釋明舉證責任、本案舉證責任在草莓公司等,顯與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洪健對世紀五金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本案基本事實,應予維持。 案件來源 東莞市世紀五金工具科技有限公司與洪健等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587號】 延伸閱讀 有關一人公司股東證明個人財產獨立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一:《公司董會決議證明》《獨立核數師報告》及人民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專項審計報告等證據可證明一人公司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恒豐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356號】中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獨立核數師報告》雖是恒豐行公司單方委托,但《獨立核數師報告》的內容與專項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決議證明》等相印證,高德公司雖對《獨立核數師報告》提出異議,但其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并申請重新鑒定。原判決根據《獨立核數師報告》認定案件事實并無不當。 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根據恒豐行公司的申請依法委托常州華行會計師事務所對峰達公司進行專項審計。該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后,向一審法院出具【2017】第51號專項審計報告。在高德公司對【2017】第51號專項審計報告提出相關質證意見后,一審法院要求常州華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補充審計。后常州華行會計師事務所向人民法院出具【2018】第073號專項審計報告。高德公司對【2018】第073號專項審計報告提出專項審計報告依據的財務賬冊不完整、財務賬冊未經質證等意見后,一審法院向常州華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詢問,常州華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人員對高德公司提出的質證意見進行了回復。高德公司主張專項審計報告依據的財務資料未經當事人質證、相關賬目不完整、審計簽字人員未參與審計工作,但專項審計報告與《公司董事決議證明》《獨立核數師報告》等相互印證,且高德公司提出的上述異議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故高德公司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決將專項審計報告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無不當。” 裁判規則二:法院對存在明顯審計失敗情形的審計報告不予采信,該報告無法證明一人公司財產獨立。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在龐華與山東達盛集團建工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1240號】中認為,“本案中,龐華雖提交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華洋公司審計報告等證據材料已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但根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以上審計報告對可通過公開查詢獲知的案涉執行債務都沒有納入華洋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存在明顯的審計失敗情形,依法不能采信。華洋公司成為一人有限公司后,違反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沒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上審計失敗情形的發生,已足以表明公司財務管理混亂,龐華作為公司唯一股東,應當承擔公司財產混同的不利后果。另外,本院作出的(2015)民一終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亦指出,龐華控制的華洋公司和九頂塔公司亦存在財產混同,因而準許就華洋公司的案涉債務對九頂塔公司名下財產進行執行,以上事實足以證明龐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廢債務。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龐華應當對華洋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達盛公司的本案訴請符合執行變更追加當事人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龐華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裁判規則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未編制報告或未經審計的,承擔證明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畢成與北京基調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民終255號】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畢成曾經作為嗶卟啦公司一人股東,是否應對嗶卟啦公司未履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規定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且產權清晰,其目的是使股東與公司之間權責明確,以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東逃避債務,并導致公司償債能力降低。現行法律并未對股東持股的時間做出限制。因此,在嗶卟啦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作為該公司曾經的股東,畢成必須證明其在作為股東期間公司與個人的賬目清晰、不存在混同方可免責。本案中,畢成在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為嗶卟啦公司股東,其作為公司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負有管理公司財產的責任。但是,嗶卟啦公司并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畢成亦不能證明其在受讓股權時及持股期間公司完整的財產狀況。雖然畢成在訴訟中提交了大連正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嗶卟啦公司審計報告及2013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間公司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賬戶的銀行流水,但從審計報告涉及的時間、內容及銀行流水情況來看,無法證明嗶卟啦公司財產與畢成個人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因此,畢成關于其與嗶卟啦公司財產相互獨立的主張不能成立。”
一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舉證責任的倒置,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證明一般有限公司股東財產和公司的財產混同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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