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一、 民事責任 1、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 根據《 公司法 》第35條,第43條等規定,除股東之間或者 公司章程 另有約定外,股東應當按照其出資比例享有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等權利。可見,股東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則。如果股東抽逃出資,將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此情況下,可以參照《公司法》第28條第2款和第84條第2款之規定,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52條之規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 2、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條之規定,公司具有財產、名義和責任獨立的特征。同時根據《公司法》第36條和92條之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抽逃出資,即不得抽回股本。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前提和顯著特征。股東在出資后又抽逃出資的,構成對公司法人獨立財產權的一種 侵權 行為,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及賠償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3、對公司 債權人 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3條之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以其出資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梢?,公司的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同時,抽逃出資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理應獲得賠償。 二、行政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0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針對具體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根據《公司法》第212條等相關法條之規定,如果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定期限未能開業或者開業后停業及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等,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采取吊銷 營業執照 或者罰款的處罰。 三、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159條之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將受到刑罰的制裁,構成抽逃出資罪。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抽逃出資是違法的,如果出資人有抽逃出資行為的,需要承擔民事違約責任,構成抽逃出資罪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法律分析: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殼經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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