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不同
1、收購:企業資本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有資產收購和股份收購。
2、并購: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購等。
二、方法不同
1、收購:取得對方企業的控制權。
2、并購:是企業之間合為一體。
三、特點不同
1、收購:原來的投資者喪失了對該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實質是取得控制權;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購古董古玩、文物、珍貴藥材等,均為非法倒賣、走私要承擔相應的法律以及刑事責任。
2、并購:并購的動機根源于競爭的壓力,并購方在競爭中通過消除或控制對方來提高自身的競爭實力;企業競爭優勢的存在是企業并購產生的基礎,企業通過并購從外部獲得競爭優勢;并購動機的實現過程是競爭優勢的雙向選擇過程,并產生新的競爭優勢。并購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正是針對自己所需的目標企業的特定優勢。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企業并購
百度百科-收購
法律分析: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它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并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為。收購是指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一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收購的對象一般有兩種:股權和資產。兼并與收購的區別在于: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2. 兼并后,兼并企業成為被兼并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3. 兼并多發生在被兼并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并后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一款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兼并是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它企業的產權,使這些企業的法人資格喪失,并獲得其控制權的經濟行為。狹義的兼并相當于《公司法》和會計學中的吸收合并。廣義的兼并是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它企業的產權,并企圖獲得其控制權的經濟行為。廣義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以外,還包括新設合并與控股等形式。收購是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股權的購買行為。收購涵蓋的內容較廣,其結果可能是擁有目標企業幾乎全部的資產或股份,從而將其吞并;也可能是獲得企業較大一部分股份或資產,從而控制該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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