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主要的業務是什么?
(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自營;(6)證券資產管理;(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擴展資料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立的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機構。
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準并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后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的類型有哪些
我國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咨詢、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 經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等業務。 擴展信息: 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規定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 證券公司從年度稅后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證券交易損失,具體提取比例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和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為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2008年4月23日通過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了證券公司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整、撤銷、破產清算和重整、監管協調、法律責任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組織、協調和監督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 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過程中,相關地方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過程中,應當保證證券經紀業務的正常運行。 《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分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不得混業經營。 《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以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出借給他人。
海通證券的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
| |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資產管理;直接投資|
| |業務;證券投資基金代銷;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融資|
| |融券業務;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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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證券(含境內上市外資股)的代理買賣,代理證券還本付息、分|
| |紅派息,證券代保管、鑒證,代理登記開戶,證券的自營買賣,|
| |證券(含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承銷(含主承銷),證券投資咨詢|
| |(含財務顧問),受托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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