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怎么計算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小微企業年利潤不超過100萬的部分,按照企業所得稅稅率25%的20%征收,比如年利潤10萬,那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10萬元*25%*20%=5000元,實際的稅率就是5%。
年利潤在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部分,按照企業所得稅稅率50%的20%征收,要特別注意的是分段征收方式,比如200萬的年利潤,前面100萬按照之前的100萬*25%*20%=5萬,后面的100萬需要繳納的是100萬*50%*20%=10萬。
那如果利潤超過了300萬,年利潤超過了300萬的企業就不算是小微企業了,直接按照實際利潤的25%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怎么算?
應納稅所得額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間接法。
1、直接計算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2、間接計算法: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例:某企業為居民企業,2008年發生經營業務如下:
(1)取得產品銷售收入4000萬元。
(2)發生產品銷售成本2600萬元。
(3)發生770萬元(其中廣告費650萬元);管理費用48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25萬元);財務費用60萬元。
(4)銷售稅金160萬元(含增值稅120萬元)。
(5)營業外收人80萬元,營業外支出50萬元(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30萬元,支付稅收滯納金6萬元)。
(6)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總額200萬元、撥繳職工工會經費5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31萬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7萬元。
要求:計算該企業2008年度實際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1)會計利潤總額=4000+80-2600-770-480-60-40-50=80(萬元)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調增所得額=650-4000×15%=650-600=50(萬元)
(3)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25-25×60%=25-15=10(萬元)
4000×5‰=20萬元>25×60%=15(萬元)
(4)捐贈支出應調增所得額=30-80×12%=20.4(萬元)
(5)工會經費應調增所得額=5-200×2%=1(萬元)
(6)職工福利費應調增所得額=31-200×14%=3(萬元)
(7)職工教育經費應調增所得額=7-200×2.5%=2(萬元)
(8)應納稅所得額=80+50+10+20.4+6+1+3+2=172.4(萬元)
(9)2008年應繳企業所得稅=172.4×25%=43.1(萬元)
企業所得稅25%怎么計算
企業所得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企業所得稅稅率依據20%征收。企業所得稅繳納是預繳與匯算清繳結合的,25%所得稅率計算本月應納所得稅是計算當月應納所得稅額,該金額與遞延所得稅額進行計算得出當月應預繳所得稅額;每年的四月地稅部門都會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所得稅進行清算成為匯算清繳,核算上一年度整年的利潤和成本,計算上一年度的實際企業所得稅,最終與上一年度預繳所得稅額進行對比,多退少補。
首先要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免征-各項支出(成本、費用、損失)-準予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額。其次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怎么計算
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怎么計算
借:所得稅費用(分錄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分錄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5%)
應納稅所得額=工資收入金額-各項社會保險費-起征點(3500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5%然后按20%交所得稅是什么意思?
按照最新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年(注意是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乘以25%,再乘以20%,計算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有標準的,你可以查一查,對照一下你自己的企業是否符合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即可能是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能是一般納稅人.
一般情況下,小型微利企業是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按年匯算清繳的.所以,如果你們這個月有應納稅所得額409789.85元,但是要看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應該這樣計算:
本季應預繳企業所得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25%×20%+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部分×50%×20%-本年已預繳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怎么核算的?
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屬于年綜合收入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是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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