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怎么分配合理
法律主觀:
公司股權分配的辦法是: (一)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就是按照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直接計算得出的,認繳的金額和注冊資本額一旦確定,持股比例自然就確定了。 (二)分紅比例,分紅比例是指公司在對稅后利潤分配時,各股東可享受的用于計算分紅金額的比例。 1.《 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第四款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 公積金 后所余稅后利潤,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三)表決權比例,表決權比例是指公司在對重大事項表決時,各股東投票時,該投票權占全部投票權的比例。 1.《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款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四)剩余財產分配比例,剩余財產分配比例是指 公司清算 完成后,股東對剩余資產進行分配時,用于計算各股東應分配剩余財產的比例。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定是什么?
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其中,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并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而不記名股票的轉讓,則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權利交付給受讓人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中,股份的占有和轉讓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內容。那么為了維持公司的正當經營,我們則需要明確其中恰當的程序流程,掌握相關知識,并合適地將所掌握信息應用在生活中,如此方能在經營公司的路上輕車熟路。下面則為大家詳細介紹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定。新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程序的規定。 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并可轉讓。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質,公司的組建依賴于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共同利益關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確認并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維護股東間的相互信賴及其他股東的正當利益。本條的宗旨就是為了維護這種利益的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并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準,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為標準。這是因為股權轉讓事宜是基于股東處分其財產權而在股東彼此之間發生的合同性質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的是每個股東的意愿,而非大股東的意志。是“股東多數決”而非“資本多數決”。這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的障礙、保障股東對其財產處分權的實現。為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本條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即須將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內容。股權轉讓需要在欲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形成同意對外轉讓的合意,這種合意的過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欲出讓股權的股東應當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表達其意愿,其他股東也應當用書面答復的方式表達意愿。之所以要求采用書面方式:一是便于對股東間是否達成合意進行判斷,從而具備證據效力;二是當由于股權出讓導致股東身份變化時,也會引起后續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啟動(例如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的注冊登記事項、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等),而這些程序都需要以書面材料作為事實依據。本條明確規定了其他股東的答復期限,即:其他股東自接到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規定最長30日的答復期,既考慮到其他股東慎重權衡和決策的需要,又考慮到轉讓者能及時轉讓股權的需求。 本條確認了現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包括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和不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都有優先購買權。相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而言,本條第三款的規定不是義務而是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限制的。所謂“條件”指股權轉讓方索取的對價,主要是股權轉讓的價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條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東購買出售股權的條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讓人所出條件時,才可以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人。實踐中還經常出現多個股東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該處所指的“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可以理解為股權轉讓時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各股東所認繳的出資份額。 本條規定了股東轉讓股權的一般原則,同時又賦予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的權利,以體現股東的自治權。應當指出,在股東出資分期繳付的情況下,出讓股權的股東認繳了出資,但尚未繳足即出讓股權的,該股東有義務將出資不足的情況告知受讓方,受讓方應當向公司承諾在成為公司股東后承擔繼續繳資的義務。 綜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定經過法律規定上的層層把關,具有嚴明嚴謹的特質,并列舉出清晰條例,有豐富的背景解釋,需要公司的經營管理者的照樣遵守,嚴格服從。這樣既有利于公司的長久發展也有利于國家管理相關企業,維護社會穩定。
公司的股份怎么分配的
法律主觀:
公司股份的分配的規定主要是夫妻兩人不能對公司股份協商一致解決,則需要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若夫妻離婚后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可以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也可以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另一方在其他財產補償。離婚夫妻不能協商一致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 共有財產分割 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數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這一限制,在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這一方案無法實現。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離婚后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并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于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這一方案后遺癥最小,但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六條
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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