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的權利主要包括什么
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有:1、知情權。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4、行使優先購買權。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一、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知情權。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了解。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了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71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 4、行使優先購買權。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二、股份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依法行使知情權。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里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為了防止一些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3、提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取權利。 4、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5、委托代人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第106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6、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除《公司法》141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為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后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為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7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8、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該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差別,只不過在分配剩余財產時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 區分不同類型的公司,這里主要是根據我國對公司類型的劃分,分為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同公司內,作為股東能夠享受到的權利是不一樣的,自然需要他們實際履行的義務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另外,公司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不得損害到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股東對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行使表決權是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參與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丁規定,股東有權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選舉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或監事。同時,股東本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任職資格,也有權被選舉為公司的董事或監事。
3、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股東出資后就不允許再抽回出資。股東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將自己的出資或股份轉讓給他人,不轉讓是沒法退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出資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公司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此限制。這主要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資臺”外,更加體現人合”的特點。
4、股東知情權。股東知情權是讓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有了解的權利,這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行使權利的前提。
5、訴權。股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門、法院尋求救濟。其中,股東的訴訟是重要、最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
股份制公司股東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東具有以下權利: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出席股東會時,有表決權、參與決策權;資產收益權;退出權;知情權;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對公司現階段的公司狀況享有咨詢權和對公司問題提出建議權;對公司的造成損失有救濟權;代表訴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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