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股東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處理,具體的處理方式及流程應視糾紛的具體情況而定。
1、針對股東表決權糾紛,一般應當針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決議內容等進行合法性審查。
2、針對股東分紅權的情形,如果出現了部分股東濫用權力,導致公司出現了分配利潤不公平的情形,股東可以起訴,要求公司支付紅利。
3、針對公司知情權糾紛,首先要了解股東是否具有股東資格,是否享有股東知情權,其次需要審查股東是否是基于正當目的提出書面請求。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具有不正當的目的,可能損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何處理股份經濟糾紛
股東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應該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實際上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在友好的基礎之上,通過相互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就可以達成一致的意見,實在不行再訴訟。
一、股東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應該如何辦? 股東之間發生爭議的處理方式是: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二、股東權益糾紛的管轄規定是什么?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股東之間如果關于公司的管理發生一些糾紛的話,最好是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當然了,股東之間所存在經濟方面的糾紛,實在沒有辦法協商調解解決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然后由人民法院對此作出合理的判決。
股東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股東發生糾紛怎么處理?當股東之間出現糾紛時,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首先可以協商解決。當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
發生股東糾紛,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沒有約定,則按照公司法規定處理,公司法的規定也沒有,那就按照合同法來,但是很多公司開始的時候,幾個人股權均分,為了保證每個股東利益,利潤分紅均分,但是無意中把經營權也分了下去,公司后期發展成熟,如果在經營戰略方面發生分歧幾個人無法敲定,則很可能出現公司僵局,只有通過訴訟甚至解散公司解決糾紛。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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