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四、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五、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二、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三、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一、法定管轄1、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2、地域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種類: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2)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3、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后,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1)國內協議管轄;2)涉外協議管轄;二、裁定管轄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1、移送管轄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2、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3、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2017修訂)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勞動訴訟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 勞動合同履行地 的基層 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發生勞動爭議,一般先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對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公民要提起行政訴訟,應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訴書(訴狀),申訴書要寫明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 籍貫 、職業、住址等,被告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地址、電話、郵編等,寫明所指控的根據(包括事實錯誤、法律錯誤、程序形式缺陷、越權、濫用權力等)訴訟請求(包括撤銷或變更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然后要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 行政訴訟法 》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范圍作了明確的分工: 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地域管轄規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 起訴狀 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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