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財務負責人嗎
對于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是不可以擔任財務負責人的。對于非上述三類公司的其他企業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財務負責人嗎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財務負責人嗎 1、對于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是不可以擔任財務負責人的。 2、對于非上述三類公司的其他企業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東嗎 1、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公司股東。 2、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3、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股東會)決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負責人,根據公司章程賦予的權限行使職責。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或股東會)承擔責任和享有權利。因此,非股東法定代表人應與股東(股東會)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果沒有簽訂聘用合同,則存在很大風險。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一)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損失賠償責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就該損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所獲取的收入歸入公司。 (二)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1、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罰款,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2、當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無過錯的除外。 (三)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1、一般情況下,對于公司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 2、但是考慮到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員的意志而實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時不僅僅會處罰公司,很多情況下還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我們稱之為雙罰制度。在雙罰制度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會被理解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這三類企業當中,不僅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可以是財務負責人, 甚至其親屬也不能是財務負責人, 而除此之外的其他類型企業并沒有嚴格的規定禁止, 而如果遇到禁止的情況可以咨詢律師。
公司法人能兼財務負責人嗎
公司法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以現行公司制度,擔任了公司董事、經理、監事等職位的負責人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關于公司法人能兼財務負責人嗎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公司法人能兼財務負責人嗎 1、公司法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以現行公司制度,擔任了公司董事、經理、監事等職位的負責人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 2、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3、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十三條
二、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3、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綜上所述,公司選出來的法人可以說是整個公司的代表而對外有最高的效力,所以作為法人的職務必須與財務有關的職務分開才能夠保證公平和安全,如果出現了法人兼任的情況也又可能出現法人貪污或者利用職權濫用公司公共財務的情況,為了避免就直接禁止了兼任的行為。
財務負責人和法人可以是一個人嗎
不可以。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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