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協商不成,按出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條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 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 債務承擔 、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 經營范圍 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民事責任 。 第三十五條 合伙的 債務 ,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條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企業財產的分割方式為:如果合伙企業對于財產分割方式有約定的,則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來分割財產;如果沒有約定的,則各合伙人之間可以自行協商如何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的,則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割;如果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則各合伙人之間平均分割公司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四條 合伙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