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對抗善意取得第三人
法律主觀: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合同雙方約定的事項不得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是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或者是以合理價格受讓等受讓人取得所有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怎么理解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合同雙方約定的事項不得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是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或者是以合理價格受讓等受讓人取得所有權。
法律主觀: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第三人不知道真實情況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例如抵押動產時,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章程對誰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對于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公司以及董事等都產生效力。但是公司章程的規定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時,以法律規定為準,此時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發生效力。
公司章程對下列主體具有法律約束力:
1、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具體規則,是公司的全體股東共同制定、簽署的,公司應當遵守;
2、對股東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共同制定的,是股東之間共同的約定,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最后還應在工商登記機關或者市場監管局登記備案的,因此,公司章程對于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這里的股東既包括公司成立時的股東,也包括后加入公司的股東;
3、對董事、監事具有約束力。公司的董事和監事是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有義務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應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4、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公司章程的對外效力如何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法》并沒有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外部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法》并沒有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外部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是內部的自治性規則,是公司治理的憲章,主要包括一系列內部授權與限權的規則。作為自治性規則,公司章程顯然不具有對交易相對人的直接拘束力。
因此,探討公司章程對外效力問題,必須以合同法關于越權行為的效力為起點。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該條文清晰地確立了公司代表人越權行為的處理原則:若交易相對人為善意,則公司不能以代表人越權提出抗辯,基于交易安全保護的需要,應認可合同的效力;反之,則公司可以提出抗辯,交易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不受保護。
相對人是否為善意的判斷標準一般是基于交易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應當知道公司代表人超越權限。由于公司章程是內部自治性規則,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登記公示,交易相對人自然無法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公司授權與限權的相關內容,交易相對人顯然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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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如何理解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法律依據】《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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