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減資怎樣辦理
一、注冊資本減資怎樣辦理1、公司內部決策 首先,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制定減資方案。根據公司法第46條的規定,董事會有權制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然后,由股東會來行使決定權。根據公司法第37條第1款第(七)項及第43條的規定,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減少的決定權在股東會,并且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減資實行的是資本多數決,而不是股東人數的多數。 另外,根據公司法第25條,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屬于應當載明的事項,所以在減資的時候要相應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章程也須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般來說,這一問題在討論減資時會被一并討論和決議,因為這是兩個相依相連的問題。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并公告債權人 注冊資本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會動搖公司的資本信用基礎,進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在減資時需要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公司法第 177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此處的“通知”針對的是已知其確切聯絡方式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針對無法聯絡上的特定債權人和不特定的潛在債權人(社會公眾)。通知與公告是公司減資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債權人保護程序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的,當然有權自由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若尚未到期,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若公司拒絕或怠于提供相應擔保,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 5、法定減資額度 雖然注冊資本的增減屬于企業自治的范疇,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決定資本的增減以及增減的幅度。但是,基于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以及公司開展業務的需要,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15條減少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經驗資機構驗資。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6、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關于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下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做了更加細化的規定。
二、公司減資的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不利于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三、關于上市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我國新第186條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方案的提出及決議作規定,其內部程序是:由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交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外部程序是,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具體表現為: (一)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只反映公司的資產及負債情況,并不能全面反映公司的償債能力及持續經營能力。財產清單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時期的財產狀況。編制這兩個材料,讓股東、債權人對公司的財產狀況有全面了解,從而決定是否同意公司減少注冊資本。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由于減少注冊資本實際上是減少公司實有財產,縮小公司的責任范圍,因而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所以要及時通知債權人。通知方式有兩種:一是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要逐一發書面通知;二是自作出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至少公告三次,公告要在當地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這種雙保險辦法,是為了讓所有債權人都知道公司減資的決定。 (三)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有權要求清償債務的依據是:公司資本具有公信力,債權人是基于原有資本的信用與債務人進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權對該類債務不予清償,公司可輕松地利用減資逃避債務。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注冊資本減資怎樣辦理的相關介紹,對于公司注冊資金減少,大家要了解一下相關的手續,同時也要注意相關的政策和制度,多了解一些相關的內容,這樣才利于公司和企業的發展。
公司減資怎么辦理
公司減資怎么辦理自《公司法》在2014年“實繳改認繳”后,“認繳注冊資本制”讓許多曾經只能站在海邊觀望的人借著“大眾創業”的暖流正式“下?!薄?/p>
當人們看到,注冊公司不再實繳那么多錢,認繳的注冊資本也沒有明確規定繳足期限,從而紛紛將注冊資本認繳至千萬元甚至上億元。
然而幾年以后,那些過去青睞“大公司”頭銜的股東,現在又開始減資了。原因之一是,公司的實際營收與注冊資本存在不匹配的情況(注冊資本5000萬,年利潤不足50萬),給公司經營帶來了弊端(一系列的稅務問題)。
什么是公司減資?
“減資”是一項比較常見的工商信息變更,其意義是調整股東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最終達到減少注冊資本的目的。減資有兩種方式:同比例減少注冊資本;不同比例減少注冊資本。
為什么要進行公司減資?
一家公司在從事商業活動期間,未來可能因經營狀況良好而得到大量盈余,也就是剩余資本,為發揮資本效能,減輕分紅負擔,必要時可以進行減資。
當然也可能因為經營虧損而導致實有資本低于注冊資本,或者為解決股東出資瑕疵等問題,需要通過減資來合理安排公司的股權結構,發揮注冊資本對公司資信狀況的公示效應。
怎么進行公司減資?
第一步:召開股東會決議。
該決議內容包括:①減資后的公司注冊資本;②減資后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特殊公司);
第二步: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第三步: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步:變更工商公示登記。
一般需要專業的企業服務從業人員,到工商申請變更登記需要的材料。
《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必須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公告。
如果未通知特定債權人的則不發生減資法律效力,在公司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減資股東仍應在其認繳但未屆期限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減資怎么辦理
公司減資怎么辦理的回答如下: 1、作出股東會決議或者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決議或者決定內容應當包括:減少認繳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就減少認繳注冊資本承擔的具體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相應修改 公司章程 。 股份有限公司 的決議內容應當包括:減少認繳注冊資本的數額,減少認繳注冊資本的數額的具體方式,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應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 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企業產權登記變動表》。外商投資企業提交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2、修改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增資的股東會決議或決定內容,修改公司章程。 3、辦理前置審批 法律、行政 法規 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認繳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需辦理相關的前置審批,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例如,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交審批機關有效的批準文件,即向商務部門(局、委員會、部)申請減資審批,換發新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募集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 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4、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5、通知 債權人 和對外公告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 6、清償 債務 或提供擔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7、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涉及實收資本變更或變動的,還應當同時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或申報變動情況。
公司的兩種減資!如何合法且規避風險
公司的兩種減資!如何合法且規避風險。
律師在實務中常碰到的情形時,股東在設立公司時,要大干快上,所以將注冊資本認繳的金額搞得很高,然而,后面無力認繳或者對外有債務時,就想減資。減資,正常的減資,其目的是減小縮小經營規模或停止經營項目。一種減資是,只在工商登記的金額上減掉了;一種減資是,實實在在又裝回股東的腰包了。以上兩個結果大不同,后者是雷區。比如:不通知債權人,不對公司債務進行清理,違法減資。如果是前者,只在工商登記的金額上減掉了,那么一般來說是從行政規范的角度,罰款。
參見公司法之第204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后者,違法減資且將減資的錢又裝回股東的腰包了,那么就涉及抽逃出資,也就可能股東被追究責任。即,訴訟程序中將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由股東在其抽逃注冊資金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參見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第2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為什么會有不同的處理結果?因為后者是利用公司減資程序實際抽回了出資、從而導致公司責任財產的減少,直接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而前者,凈資產沒有流動。只是通過注銷部分股權或者減少每股的金額,以彌補虧損,沒有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也就是說,減資并不一定會把股東帶進訴訟中:但如果將資金從公司口袋違法拿進了股東口袋,那就是沒得跑了。
搞清楚了以上這些,我們再來重溫一下減資的正確姿勢。參見《公司法》第177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參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第2款。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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