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業的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伙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伙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伙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伙人的工資;
11、每個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伙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伙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伙企業終止以及合伙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事項。
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伙企業
合伙做生意最好寫合同。簽訂書面的合伙合同,約定相關合伙事宜,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樣在產生合伙糾紛時才能確定彼此的責任,維護自身權益。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第九百六十八條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六)合伙事務的執行;(七)入伙與退伙;(八)爭議解決辦法;(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十)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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