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隱名股東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呢: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以及公司之間,他是怎么樣劃分這個責任呢。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的,內部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的,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力,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收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執行,這時雙方關系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二、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就是他們的責任是怎么樣處理的,隱名股東作為公司的實際股東,應在顯明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沒有成立的情況下,因為受到最低注冊資本情形至公司未依法成立的,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則為合伙關系。企業開辦者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及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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