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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條件下股權可轉讓(股權轉讓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7-06 10:06:32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股權轉讓 的前提條件: (一)公司依法設立 公司是股東的載體,股東權依賴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登記注冊并取得《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出資人當然不能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轉讓股權的資格。 (二)股東依法取得股東資格 作為公司的股東,無論是原始出資人還是繼受獲得公司股份的受讓人,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股東資格。 (三)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且取得合資企業董事會的通過,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 公司法 》關于 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轉讓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就合資企業而言,無論是投資者之間轉讓股權,還是合營一方向合營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 股權轉讓協議 都必須經過其他投資者簽字或者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 (四)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 股權變更 的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業設立時的登記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

公司股權在什么情況下會被轉讓?整理了五種最常見的股權轉讓情況,大家都知道:一、股份轉讓和股份轉讓股份轉讓是指持股比例的轉讓,在我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比例的轉讓。根據股權載體的不同,股權轉讓可分為普通股權轉讓和股票股權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方式進行的股份轉讓。慣例包括已繳足資本但未發行股票,的股份轉讓和雖已認購但未繳足股份因而不能發行股票股票的股份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的轉移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注冊股票的轉移和匿名股票,的轉移,紙質股票的轉移和無紙化股票,的轉移等。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二.書面股權轉讓和非書面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大多以書面形式進行。有些國家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特殊的書面方式(公證)進行。然而,非書面的股權轉讓經常發生,尤其是以股票為體現方式的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方式可以更有效、更快速地進行。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三.立即股權轉讓和預定股權轉讓實時股權轉讓是指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受讓方支付款項后立即進行的股權轉讓。有特定條款或條件的股權轉讓是定期股權轉讓。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披露股票發行情況前已發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規避這一法律規則,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后的附期內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預期的股權轉讓。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四.有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和無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公司參與本次股權轉讓,表明本次股權轉讓已獲公司批準,可視為名義上替代股東資格但實質上已獲公司批準,是公司參與本次股權轉讓最積極的意義。但同時也提醒我們,在我國眾多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現象中,有時會出現未經股權轉讓各方邀請或未經股權持有人授權而代公司行事的現象。公司股權轉讓的五種最常見的情況動詞(verb的縮寫)有償股權轉讓和無償股權轉讓有償股權轉讓無疑屬于股權轉讓的主流形態。然而,未支付的股權轉讓也是股東行使股權處置的一種方式。股東完全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股權。股東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獲得股東股權。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單獨以贈與方式轉讓股權,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接受還是放棄,受贈人將接受股權贈與,股權將突然轉讓。受贈人放棄股權贈與,股權未轉讓。

公司股權轉讓有什么情形

公司股權轉讓有什么情形
公司股權轉讓的情形有:
一、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權的強制執行而引起的轉讓。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依據債權人的申請,在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
四、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出現在公司連續5年盈利而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等情況時;
五、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法定轉讓。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在本質上是資合公司,這就決定了它必須維持公司資本,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東間的信任為基礎,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東之間的依賴和股東的穩定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使得股東的股權轉讓不象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權轉讓那么自由,所以各國 公司法 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條件限制,這些條件限制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 。 分為內部轉讓條件和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兩種。 (1)內部轉讓條件 因為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只會影響內部股東出資比例即權利的大小,對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存在基礎即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變化。所以,對內部轉讓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很嚴格,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無需經股東會的同意。二是原則上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但 公司章程 可以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附加其他條件。三是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必須經股東會同意。 (2)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屬性,股東的個人信用及相互關系直接影響到公司的風格甚至信譽,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股權,多有限制性規定。大致可分為法定限制和約定限制兩類。法定限制實際上是一種強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股權的轉讓,特別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方能有效。約定限制實質上是一種自主限制,其基本特點就是法律不對轉讓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將此問題交由股東自行處理,允許公司通過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對股權轉讓作出具體限制。 2、形式要件 股權轉讓除滿足上述實體條件外,一般還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謂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既涉及 股權轉讓協議 的形式締結;也包括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登記或公正等法定手續,對于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股權轉讓的實施程序 在 股權轉讓合同 的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如何才能保證股權有效轉移?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 股東權利 。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 公司變更 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后,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其股權轉讓 合同生效 ,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 合同當事人 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應當注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序上的一些規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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