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發行公司債卷
一、發行債券,要符合債券發行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2、《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2)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4)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
如房地產企業發行“小公募”,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特別規定。如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債券業務辦理指南第1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發行及上市業務辦理》中作出特別規定。
二、債券發行流程
1、準備及申報階段
(1)公司內部組建債券工作小組并確定相應的證券中介機構(券商、律所、評級、審計);
(2)各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并就盡職調查結果向公司提出建議。如公司暫不符合發行條件,應向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時跟蹤整改結果;
(3)待公司符合“小公募”發行條件后,董事會確定具體發行方案并提交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如國有獨資企業發行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管理的機構或部門作出決定。
2、發行審核階段
(1)在公司作出發行“小公募”的決議后,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由其進行預審,其中最主要的申請文件包括:募集說明書、審計報告、評級報告及法律意見書等。
(2)證券交易所審核公司提交的“小公募”的申請文件后,如認為有問題需要公司回答或補充披露的,則會向公司下發反饋意見,公司應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回答,反饋意見沒有次數限制。在證券交易所預審通過并出具無異議函之后,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實踐中,中國證監會審批“小公募”時主要參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預審核報告意見。
3、發行及上市階段
(1)公司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的行政許可后,按照核準文件的規定,可一次發行,也可分期發行。一次發行的,應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性完成發行。分期發行的,應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
(2)公司應當與主承銷商組織推介、定價與配售等發行工作。其中,可以采取招標、簿記建檔或簿記建檔與網上發行相結合的方式發行公司債券。采取簿記建檔發行的,公司、簿記管理人應在發行前協商確定簿記建檔利率(價格)區間,制定發行方案,明確簿記場所、簿記建檔發行流程、價格或利率確定原則和配售規則、應急處理和簿記記錄等內容;
(3)上述工作完成后,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交發行申請,發行申請文件主要有: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發行公告、發行核準批文等;
(4)發行申請通過后,公司應當提交票面利率和發行結果公告并及時做好債券持有人整理等工作;
(5)公司應當在發行結束日五個工作日內提交上市申請,上市申請文件主要有:上市申請書、核準債券發行的文件、募集資金證明文件、債券持有人名冊、審計報告、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擔保文件(若有)。申請通過后,“小公募”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流通轉讓。
4、持續跟蹤階段
(1)券商應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如每年至少發布一次《受托管理事務報告》;監督募集資金的使用;持續關注公司及保證人的資信等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出現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時,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及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2)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同時,若債券到期,公司應當及時履行兌付義務。
發行債券有哪些具體步驟
發行公司債券的主要程序有:
1.作出決議或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
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后,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報請批準,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準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準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告募集辦法
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在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3)債券的利率;(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凈資產額;(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5.公司債券的載明事項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6.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務的編號;(3)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債券的發行日期。
7.發行中不當行為的糾正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審批公司債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的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企業債券的發行條件和發行要求
企業債券發行條件、程序及有關要求是什么?投資企業債券必須掌握一定的企業債券的常識。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企業債券的發行條件,歡迎閱讀參考!
一、發行依據:
1.《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07年第一批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及發行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財金[2007]602號)
二、企業債券發行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2.凈資產規模達到規定的要求;
3.經濟效益良好,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現金流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5.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6.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
7.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業發行債券余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的40%。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20%(目前執行30%);
9.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企業債券重點支持行業、最低凈資產規模以及發債規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流程:
1.批準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企業按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的格式,提出債券發行規模申請。省屬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其他企業由各設區的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向省發展改革委轉報申請。經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審核后,集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我省企業債券發行規模。
(2)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情況和已下達債券發行規模發行情況,不定期受理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對企業的發債規模申請進行審核,符合發債條件的,核定發行規模和資金用途,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發債規模,再經省發展改革委統一轉發涉及省直屬企業和相關市的企業發債規模并提出有關要求。
2.批準企業債券發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企業債券發行人獲準發債規模后,按照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格式,逐級上報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
(2)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后,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規模通知的要求,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補充和修改申報材料。
(3)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饋意見,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及申報材料進行修改和調整,并出具文件進行說明。
(4)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會簽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后,印發企業債券發行批準文件,并抄送各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等有關單位。
(5)企業債券發行批準文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給省發展改革委后(中央企業除外),再由省發展改革委批復給企業或相關市發展改革委。
四、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材料目錄:
1.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材料目錄:
(1)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書(省屬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其他企業通過設區的市發展改革委申請);
(2)發行人近三年的財務資料;
(3)發行人投資項目批復文件復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2.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目錄:
(1)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本次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的文件;
(2)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申請書;
(3)發行企業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債券資金用途、發行風險說明、償債能力分析等;
(4)發債資金投向的有關原始合法文件;
(5)經審計的發債主體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6)經審計的擔保人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7)企業債券發行章程;
(8)企業債券發行公告;
(9)承銷協議;
(10)承銷團協議并附承銷網點和承銷金額一覽表及承銷網點所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11)擔保函;
(12)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報告;
(13)發債主體和擔保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4)法律意見書;
(15)各中介機構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發行公司債券的,需報送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17)本期債券發行有關機構聯系方式;
(18)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報材料用A4紙印刷、裝訂成冊,一式3份。
注:出具的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材料、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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