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一家公司時,我們總是能聽到法人這個詞,很多人對法人的概念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什么人才可以成為公司法人。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那么公司法人需要什么條件呢?
一、公司法人的特點
由出資人或股東以法律行為設立;以營利為目的;設立人不限,可以是國有財產授權投資或經營單位、其他類型法人及個人;其規范依據,特殊的主要為《公司法》等。
二、成為公司法人的條件是什么?
依照《公司法》,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體是誰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公司法人任職限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46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文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與禁止擔任董事、監事的情況相同,即因為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刑的(主要為經濟犯罪),以及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自刑滿之日起5年內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權利的自然人。 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理 人和授權委托人。 法人代表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根據產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以下三大類: 1、法定代表人其行為無需另外的確認和授權,即可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通過一定手續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 清算 組。 3、授權代表根據書面或者非書面協議,或者根據民法表見代理的形式,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 如聘請的 律師 ,法人營業時的營業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注冊時就要確定下來,根據相關法令規則,每個公司只能有一個法人代表,公司建立后如需進行改變,則需求準備相關材料帶有關部門進行處理。那么,想做公司的法人代表需求滿足那些條件?注冊公司小編為您進行簡略介紹。
法人有必要同時具有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建立。
(二)有必要的產業和經費。
(三)有自己的稱號、組織組織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當民事職責。
1、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歷
《公司法》第57條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司理:一無民事行為才能或許約束民事行為才能;二因犯有貪婪、賄賂、侵吞產業、移用產業罪或許損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懲罰,履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許因違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履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許廠長、司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職責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職責的,自該公司、企業被撤消營業執照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款到期未清償。”該法第58條同時規則:“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司理。”由于法定代表人有必要是公司的董事長,所以,咱們以為,本規則盡管只是觸及董事等人的任職資歷條件,但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歷條件顯然也包含本規則所制止的事項。
2、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約束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掛號辦理規則》第4條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掛號機關不予核準掛號:一無民事行為才能或許約束民事行為才能的;二正在被履行懲罰或許正在被履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許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婪賄賂罪、侵犯產業罪或許損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懲罰,履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懲罰,履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許因違法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履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許董事、司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職責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職責,自該企業被撤消營業執照起未逾三年的;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八有法令和國務院規則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3、對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的任職約束
《商業銀行法》第27條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檔辦理人員:一因犯有貪婪、賄賂、侵吞產業、移用產業罪或許損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懲罰,或許因違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許廠長、司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職責的;三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職責的;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款到期未清償。”
4、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約束
關于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歷,一般以為除要契合法定代表人的一般任職條件以外,還以為有必要具有與事業單位的性質和首要從事的專業工作相關的職稱和學術布景。現對首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特殊任職資歷介紹如下。
(1)校長。《教育法》第30條規則:“學校及其他教育組織的校長或許首要行政負責人有必要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我國境內久居、并具有國家規則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高級教育法》第40條規則:“高級學校的校長,由契合教育法規則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一般高級學校設置暫行條例》第6條規則:“設置一般高級學校,應當配備具有較高政治本質和辦理高級教育工作的才能、達到大學本科畢業文化水平的專職校(院)長和副校(院)長。”
(2)科研單位院(所)長。目前我國法令法規對此沒有具體規則。咱們以為,參考其他事業單位有關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歷的規則,其一般要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我國境內久居、具有較高政治本質和辦理工作的才能、了解科研工作的任用擔任。
(3)醫療組織法定代表人。我國的法令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則。一般以為,醫療組織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歷包含: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我國境內久居的;②具有杰出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本質;③具有較高政治本質和辦理醫療組織的工作才能;④了解相關的法令、法規、規范、規范;⑤具有相關專業的技術職務任職資歷和工作經驗。
(4)文化藝術集體的法定代表人。文化藝術集體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歷一般包含以下幾個方面: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我國境內久居的;②具有杰出的職業道德和專業藝術水平并有相關工作經驗;③具有較高政治本質和辦理才能;④了解相關的法令、法規、規范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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