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質押的規定有什么?
正如民法中規定的 質押 一樣 公司法 也對所有企業可能出現的質押情形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并提供給所有企業參考以防止在市場上出現混亂的情形,一般來說公司法上的質押都是被限定在股權方面而不是實物,那么,公司法質押的規定有什么? 一、公司法質押的規定有什么? 現行法律、 法規 對于股權(份)質押的規定 (一)現行法律對于質押標的物的規定 《 擔保法 》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該法第78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以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的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根據股東的出資比例確定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證明股東所持股權的憑證為《出資證明書》或《股權證》。由此可見,“股份”及“股票”是專屬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擔保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稱為股份,顯然屬于立法上的疏漏。 因此,《擔保法》在談到 股權質押 時,可用于進行質押的標的不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二)現行法律、法規對于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 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因此,如 債務人 擬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質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東同意以相關股權設定質押擔保的股東會決議,避免因股權質押違反公司法關于股份轉讓的規定而無效。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規定: (1)《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因此,上述期間不能以股份質押,否則將因不能辦理登記而使質權不生效; (2)《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并且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發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質;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用于出質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質。 3、以 上市公司 國有股份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于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 子公司 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4、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份)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 股權變更 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 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因此,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份)出質的,除應按不同的公司性質注意擬出質股權(份)是否違反前述限制性規定外,還應遵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份)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 2)投資者用于出質的股權(份)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 3)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公司經營過程中最重要且最有價值的部分就是公司的股權,所以只要公司出現了 債務 能夠用來質押的資產就是股權并且能夠最大程度的給 債權人 保障,但是公司法中的很多規定仍然需要專業的 律師 來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10條規則
股權質押是出質人以自己擁有或者有權處分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活動擔保,如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押權人可以通過處分該質押的股權獲得清償。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股權質押要遵守如下規則。
一、股權質押須經登記
質押未經登記不發生質押優先權效力。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股權質押未有效設立,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質押人應當承擔未能履行設立股權質押義務的違約責任。承擔責任的范圍,相當于出質人因違約而逃避的責任以及質權人喪失的權益。
二、股權質押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以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同時,《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擔保法》與《物權法》對擔保設立時點規定不一致,但根據《物權法》第178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故,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施行前的質押適用《擔保法》,后的適用《物權法》。
三、質押登記無需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7條規定: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三)質權合同;(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樣,《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登記,因此在股份質押登記實務操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按照登記辦法的規定收取、審核材料,不要求出質人提交股東會決議的材料。
四、增資擴股中質權人權利縮減
公司增資擴股后,因有新的出資注入,雖然原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但其所對應的公司資產價值并不減少。故對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權設定質權的權利人而言,公司增資擴股后其對相應縮減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與其當初設定質權時對原出資對應的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實質權利并無變化,不存在因增資擴股損害質權人合法權利的可能。質權人應以增資擴股后原股權對應出資額相應的縮減后股權份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五、質權存續不受擔保債權時效限制
《物權法》第220條規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物權法沒有規定質權時效,但為了避免質權人濫用權利、怠于行使權利,物權法賦予了出質人、債務人行使質權的請求權。
六、股權質押效力及于孳息
股份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即設立質押包括進行質押登記時無須特別就股份的孳息另行約定和登記,股份的質押一經生效,由其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增股份當然具有同樣的質押效果。
七、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的標的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法律明確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八、未經質權人同意公司不得減資 股權出質后,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股權不得轉讓,出質人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出質人減少相應出資的,除按規定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外,還應當同時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九、公司不得對股權質押登記提起行政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質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質押股權所在公司并非股權質押登記的出質人或質權人,其與股權質押登記不具有上述法律規定所指的利害關系,不具有針對股權質押登記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
十、執行質押股權不受公司章程約束
《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對于股東在民事活動中的限制,在生效判決已確認申請執行人對案涉質押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判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質押的股權,不受《公司章程》規定的約束。
股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一、股權質押登記辦理的方法
(一)股權質押登記部門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二)股權出質登記的性質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屬于政府職能中的公共服務范疇。
《民法典》規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上述規定,股權出質登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出質人以股權出質,與質權人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后,質權并不當然設立。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簡言之,股權出質登記的直接效力是質權設立。這與動產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三)股權出質登記事項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有三項:
1、即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2、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3、出質股權的數額。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事項,出質人和質權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證件上記載的姓名;
出質人和質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是指其登記證書或者合法成立證明上記載的名稱,如企業營業執照上記載的企業名稱、事業單位登記證書上記載的事業單位名稱等。
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事項,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公司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事項,是指質權合同中記載的出質股權財產的數量。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于公司的股權以及經營管理的規定中,股權的質押、股權的轉讓以及融資登記等都是被嚴格的規制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辦理股權的變更的時候遵守法定的程序。
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應審查哪些內容
企業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股權 質押合同 后,應將下列文件報送批準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審查:
(一)企業董事會及其他投資者關于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
(二)出質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
(三)出質投資者的出資證明書;
(四)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驗資報告。
審批機關應自接到前款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企業應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其投資者出質股權的批復后30日內,持有關批復文件向原登記。
三、股權質押的手續
(一)在工商局領取并填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提供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
(三)向工商局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指定代理或 共同委托 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
4、股權質押合同;
5、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質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6、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有哪些注意事項?
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且離職后半年內不得出質。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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