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的債務與股東沒有任何關系。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于股東的財產權。對公司所負債務,股東以公司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股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由公司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與股東無關。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于股東的財產權。對公司所負債務,股東以公司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對公司債務,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論是公司的原股東,還是新股東,只要向公司全額繳清出資,都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沒有繳清出資的,應當承擔繼續繳清出資的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是不需要的,在有限公司中,股東一旦完成了出資義務,那么公司的 債務 就應當由公司獨立承擔,股東只以自己認繳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但在一些情況下,有限公司股東也需要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 1、 公司注冊資金 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 注冊資金 沒有達到 公司法 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產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 有限責任公司 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 股權轉讓 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于持多數股的股東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簡而言之,股東是否要承擔公司的債務,這得根據當時的情況進行分析,像是有些公司的財務做的非常的混亂,股東的個人資產和公司資產沒有很好的進行區分,這種時候,公司的債務就不可避免的會連累到股東。所以,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其實也是很重要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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