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中從未有名詞“隱名股東”。它是公司法實踐中對雖實際出資,但未在工商登記、股東名冊中具名的與公司有一定關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俗稱,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稱之為“實際出資人”。俗稱雖為“隱名股東”,但實際并沒有股東資格。所以隱名股東并不能依據公司法中有關股東的權利直接主張權利,比如要求對公司清算。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隱名股東不能利用公司清算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關于公司清算的規定
公司清算有兩種,一種是因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解散事由而清算,稱為“解散清算”,另一種是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破產清算,稱為“破產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其中公司因第一、二、四、五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成立清算組的,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的規定,股東或債權人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公司或者債權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據此在破產清算中,股東并沒有權利申請破產清算。
二、隱名股東通過取得股東資格達到利用公司清算程序維護權利的目的
根據公司法及司法實踐,隱名股東確認股東資格的途徑主要有:
1、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實際出資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隱名股東如果能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則可以確認股東資格。
2、掌握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認可隱名股東的身份
隱名股東如果有能證據證明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選舉管理人員、收取分紅、參加股東會等方面的證據,則確認股東的資格可能性也較大。
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以后,即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隱名股東若享有公司債權人的身份,可以利用公司清算程序維護權利
根據公司法及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公司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中都享有直接的權利。在解散清算中,如果公司沒有在結算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在破產清算中,如果公司無能力償還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公司破產清算。隱名股東對公司享有債權,可以通過與公司發生直接的交易而產生,也可以基于與顯名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法律關系而間接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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