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清算的法律規定
一、強制清算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強制清算的法律規定是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構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布破產而進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強制清算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的清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強制清算后的執行程序有哪些
1、確定管轄法院;
地域管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
2、法院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
3、成立清算組并確定成員;
自愿參加清算組且優先考慮: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指定清算組的成員:按照《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個人組成清算組;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為單數,并指定清算組負責人。
4、終結。
公司清算法律規定有哪些
您好!
所謂公司清算,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結公司事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并分配財產,使公司歸于消滅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和制度的總稱。除公司合并、分立兩種情形外,公司解散后都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不經清算,公司不得注銷登記,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終止前的一個必經程序。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司清算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是否在破產情況下進行,公司清算可以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根據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確定的程序還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可以將清算分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依據是否受到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的干預又可以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由于在我國破產清算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其程序和當事人的實體權利。
破產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非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這時,公司清算就由非破產清算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破產清算的相關法律法規是什么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的相關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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