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可以注冊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 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投資者本人。企業負責人姓名須與身份證相符,不得使用別名。按照我國現行稅法有關規定,私營獨資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規定繳納私營個人所得稅。
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申請設立提交的文件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住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擴展資料: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公章。
法律地位
獨資企業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現是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業。按法律人格理論,民事主體人格分為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
獨資企業本身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不具有法人人格,其從事民事或商事活動是以獨自企業主的個人人格或主體身份進行的。
實質上是自然人從事商業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在商事主體分類中,把上市主體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獨資企業屬于其中的商個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獨資企業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下,不少人響應政府的號召,紛紛投入創業的熱潮。相信大部分創業者都是想要自由,自己當老板。
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聯系
一、承擔責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合伙人數(股東人數)
合伙企業應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三、出資方式要求
合伙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使用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30%。
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勞務出資。
四、注冊資金的要求
合伙企業注冊資金沒有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五、合伙事務的執行(公司的組織機構)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的,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六、合伙人同合伙企業之間的交易(董事高管對公司的義務)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規定比較詳細,見公司法第六章)
七、財產份額出質(公司對外擔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八、企業稅收繳納要求
合伙企業企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伙人就個人從合伙企業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就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還需要就個人從公司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是約定不以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合伙企業在利潤分配上更能體現“人合性”的特點,更具有靈活性。
十、出資轉讓、優先購買權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企業行為依據
合伙企業行為主要受《合伙企業法》與《合伙協議》的約束。
有限責任公司行為主要受《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約束。
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
1、對注冊資金的限制:合伙沒有法定的最低投資額,而公司卻有注冊資本要求。
2、公司受到的監管力度比合伙大,如抽逃注冊資本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3、有限公司是人資兩合,各方的合作不僅是基于人的合作,而且也是基于資金的合作。而合伙企業卻是最明顯的人合,是相互信任的人之間的合作。
以上就是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聯系,希望對大家了解兩種公司的形式有所幫助。
《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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