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如下: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被認定無效。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3、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可對該股權強制執行。4、在實際出資人怠于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后簽訂的協議。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只要合同雙方訂立的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基本規定,就是有效的,這是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因此,為了規避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雙方一定要簽署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涉及到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股權質押、利潤分配等重要事項,要事先經過實際出資人的同意。
如果名義出資人擅自作出違背實際出資人意愿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
另外,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出資證明、銀行轉款記錄、發票等,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使實際投資人面臨的風險,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股權代持使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的公司面臨的風險;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面臨界公司注銷風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什么叫股權代持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就是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代持股權是否承擔債務責任
代持股權不承擔債務責任。
代持股份承擔債務相關規定:
1、代持股份不承擔債務,法律規定,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實繳完認繳的出資的,不需要再承擔債務,代持股份指的是公司在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的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
2、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3、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隱名股東具有的法律地位:
1、對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
2、從公司內部來說、在公司存在隱名股東的情況下的股東之間是知道并默認其存在的那么原則上隱名股東應當具有股東資格,并享有股東權利,并且將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看做一個整體來對待;
3、從公司的外部關系來說即隱名股東與第三人的關系來看,第三人和公司之問的關系屬于交易制度范疇,任何私下的協議都不能對抗登記的法律效力,因此隱名股東在公司外部不具有股東的法律地位。 名義股東才能認定為對第三人享有股東資格。
預防欠款糾紛辦法:
1、掌握合同起草權,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前提下,預置利己條款;
2、爭取擔保,欠款不能清償時,由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或拍賣、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
3、盡量采取先款后貨方式或者先定金后發貨的交易方式,必須采用先貨后款方式的,應當固定和保存交接手續;
4、有證據證實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喪失商業信譽時,應當中止履行,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5、關注債務人財產狀況與變動,為訴前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奠定基礎。
綜上所述, 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實繳完認繳的出資的,不需要再承擔債務。代持股份指的是公司在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的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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