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的程序是,公司作出解散決議,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制定財產分配方案,若是有剩余財產的,按照約定支付給股東。之后才能夠申請注銷。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注銷
法律主觀:
一、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 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 公司清算組 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 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四、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五、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后,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客觀:
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公司注銷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清算組織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財產,不僅包括固定資產,還要流動資產;不僅包括有形資產,還包括無形資產;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債務。在清理后,清算組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為了防止清算組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優先清償,新法增加規定了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法定義務。
三、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四、分配財產
清算的核心任務是分配財產。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財產的分配順序依次為:(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5)上述四項款項清償完畢之后的公司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要體現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則。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照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的類型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二)非破產清算
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 非破產清算又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沒有法院干預和債權人參與的情況下,通過清算人自主自覺的行為進行清算,而特別清算則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為清算遇有顯著障礙時或者存在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的清算程序。
(三)自由清算
任意清算也稱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此種清算一般沒有先后程序規定,也無論是否能足額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不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于人合公司、無限公司。
公司清算的費用有哪些?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是清算組為開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費用,如公告費、咨詢費、差旅費、辦公費、清算組成員的報酬等,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
《公司法》僅僅規定了清算費用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并未規定清算費用的認定標準,也沒列舉清算費用的范圍。
不過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條規定:“下列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
(一)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
(二)公告、訴訟、仲裁費用;
(三)在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于基本理論的相似性,上述兩個文件關于清算(破產)費用規定可以在確定《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所規定的“清算費用”時作參照之用。
因為清算費用的優先償付性,清算費用的支出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對清算費用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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