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如下:
1、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
2、股東抽逃出資;
3、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
4、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
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等。
申請人申請為追加被執行人的啟動方式:申請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通常而言,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一般參照相關規定以“執異”案號受理審查。立案之后,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相比較訴訟的實質審查,執行法官僅需要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經審查,理由成立的,執行法院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綜上所述,申請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應當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而不能由執行法院主動啟動追加被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增加股東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增加股東。在增加股東后,不再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是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如下:
1、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
2、股東抽逃出資;
3、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
4、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
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申請人申請為追加被執行人的啟動方式:申請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通常而言,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
以“執異”案號受理審查。立案之后,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相比較訴訟的實質審查,執行法官僅需要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經審查,理由成立的,執行法院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因此,申請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應當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而不能由執行法院主動啟動追加被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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