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重組并購的流程
國有企業重組并購的流程企業兼并重組指在企業競爭中,一部分企業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正常運行,考慮到員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的企業兼并和股權轉讓,從而實現企業的變型,達到企業重組的目的。企業兼并重組的一般流程:1、被兼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搞好產權界定;2、兼并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征求被兼并企業債權銀行意見并征得主要債權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形成決議;3、就兼并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征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4、兼并雙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并意向性協議;5、需要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應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查意見;6、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能代表兼并企業雙方出資者的機構部門對兼并作出決定;7、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兼并,對大中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屬企業的兼并,應分別由地方政府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報省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政府審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組還應征求證券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他國有小型及國有控股小型企業兼并重組的審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權部門審批;8、兼并協議修改完成后,由企業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兼并協議;9、按照兼并協議和審批文件等實施兼并,辦理資產劃轉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10、由兼并雙方的出資者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各方認可后完成兼并。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第二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第二十九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上市公司重組并購流程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 上市公司 資產重組的一般做法,可以歸納為收購兼并、 股權轉讓 、資產剝離和資產置換四種主要形式。 1.收購兼并。就是通常所說的企業并購,企業通過收購兼并既可以整合企業的內外部資源,產生規模效應,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擴大市場份額,又可以采取多樣化的經營策略,以降低經營風險。 2.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指并購公司根據 股權轉讓協議 受讓上市公司部分股權,從而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甚至控股股東的行為。 3.資產剝離。資產剝離是將上市公司主體中的非生產性、非經營性資產從上市公司實體中分離出來,一般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承接,這是上市公司最為常用的利潤提升方法之一,主要是將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剝離轉讓給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 子公司 。 4.資產置換。資產置換是指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進行資產交換,從而提高資產質量。在我國證券市場上,這一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關聯方之間,是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主營業務虧損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常用的扭虧手段。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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