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隱形控制公司會怎么樣
會產生以下情況:
1、無法確認股權:隱形股東由于未在工商登記中顯示為股東,因此無法通過公開渠道確認其股權。這會導致隱形股東在公司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公司經營風險:隱形股東通過代持或其他方式控制公司,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隱形股東的行為不當,會導致公司的經營風險增加,甚至引發(fā)法律糾紛。
3、法律責任:隱形股東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會承擔法律責任。例如,隱形股東利用其控制權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會受到監(jiān)管機構的處罰。
隱名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所謂隱名股東,是指依據(jù)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當依據(jù)其出資形成確定兩者的法律關系,但最常見的是委托關系。對于隱名股東的資格確認,理論上有兩種學說。一為實質說,即以實際出資的隱名者為法律股東;另一為形式說,即以顯名股東為法律股東并否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韓國《商法》第332條就此也作了原則規(guī)定:經他人承諾而以其名義認購股份者,承擔與他人連帶繳納的責任。這雖然是就隱名股權面對公司以及其他公司 債權人 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繳付義務所作的規(guī)定,但依此可以推斷出隱名股權共享共責的法律特性。既然隱名者應與顯名者一同對外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那么為什么不能承認隱名股東相應的 股東權利 呢盡管有人主張形式說更符合商業(yè)交易外觀公示的需要,形式說更便于維護公司治理的穩(wěn)定以及對外關系的明確。美國《示范商業(yè) 公司法 》有關股東定義所指的第一類對象為前述以自已名義持有股份并記載于股東名冊者,第二類對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權人,這一受益權是在公司存檔的股份代管人證書上授與的。亦即公司股東或股份登記簿明確區(qū)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者,兩者皆為公司合法的股東,此處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對公司而言顯然處于明知的狀態(tài)。另一類隱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僅僅發(fā)生于隱名者與顯名者之間,僅此兩者之間就股份持有達成交易而已。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xié)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系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 債權債務 關系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 承擔連帶責任 。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伙關系,企業(yè)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 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 連帶責任 ,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隱名股東也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需要對外承擔責任,隱名股東是屬于公司的內部法律關系,對其處理訂有合同的從其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隱名股東”具有股東地位,享有股東權益。在公司出現(xiàn)經營上的風險等情況時,“隱名股東”應與其他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的資產承擔清算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衷谖闯鲑Y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民法典關于隱名股東的規(guī)定
法律對于隱名股東的權利保護的規(guī)定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第一,認可隱名股東的投資收益。需要指出的是,在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規(guī)范分配舉證責任以此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第二,對于顯名股東的無權處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對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的追償權。
一、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二、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推薦:
原始股份轉讓詳解(原始股權轉讓需要辦什么手續(xù))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jù)(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guī)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yè)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yè)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yè)注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