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欠款無力償還時法人怎么辦公司法人無力償還債務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
公司清還欠款要注意哪些問題(一)清欠過程中要處理的兩方面問題
一是實現債權,即應收款的回籠,這也是清欠的最終目的。
二是調查工作。當清欠工作不能一步到位,清欠工作只能分步進行,從協商回款的角度出發,以通過司法途徑實現權利為最終保障,完成下面的調查工作:
第一,確定落實債權,固定證據;
第二,調查債務人的資信及經營狀況;
第三,調查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些是為實現債權做準備。
不可以執行股東。 可以執行其他公司財產。如果也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中止案件的執行。待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繼承人 繼承權 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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