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有沒有期限
抵押權有期限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的 抵押權存續期間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一般抵押的期限是多久
抵押 合同的履行 期限原則上優先按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履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其履行期限與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
首先根據《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無效。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即抵押合同的履行期限優先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期限來履行。其次因為抵押合同是從權利,其是基于主債權而設立的,需要依附于主債權而存在,如主債權合同無效的,其設立的抵押合同也一并無效,即抵押合同的履行期限與主債權合同一致。
其次根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三、一般抵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抵押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抵押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抵押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抵押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保法對保證有無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擔保法對抵押權有無期限卻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第1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也消滅。”從該條的分析我們只能理解為: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么抵押權也消滅了。民法通則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于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由此可見,該條款一方面肯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也對主債權在消滅時效過后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才會予以支持。因此就本案來說,即使銀行對該房產在房管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已過,由于尚未超過二年除斥期間,因此原告申訴的理由不能成立,銀行對該房產依然享有優先受償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