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破產后債務誰來還
申請公司破產后債務誰來還申請公司破產后債務由法人的全部財產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破產法對職工債權是如何規定的
破產法的出現,是為了使企業破產程序規范,保護大家的合法權益。破產法對于各個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在破產法中,對于職工債權又是如何規定的呢?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一說在破產法中關于職工債權的規定和破產申請書的內容。希望可以為大家答疑解惑。一、破產法中對于職工債權的規定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破產申請書的內容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三、義務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和權限是什么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和權限如下:
1、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2、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的法律程序等。
3、聘用必要工作人員的權利。
企業破產后的處理方法如下: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破產管理人接受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以及破產人對外應履行的債務;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接管破產財產后,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破產管理人應對破產財產進行登記造冊,詳細說明財產種類、性質、原值、現值、保存地點等,對債權債務進行核對,對營業狀況予以了解掌握;
3、代表破產人進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動。破產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后,破產人并不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但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占有、支配和處分權,也喪失了對破產財產以自己的名義開展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
4、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處理、變價和分配。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
5、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綜上所述,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管理人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并將辦理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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