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的情形有哪幾種
一、破產企業的情形有哪幾種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1、企業達到了破產界限, 債務人 申請破產 的。 2、 債權人 申請宣告破產、而債務人不申請和解,或者不能與 債權人會議 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3、整頓期滿,債務人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 債務 的。 4、企業在整頓期間,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或者實施了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從而引起整頓程序非正常終結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必須采用書面方式。裁定的內容應當包括:破產債務人的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產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據以及破產以及破產宣告應進行的有關事項,如成立 清算 組和重新申報債權等等。 為了使破產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了解企業法人的破產情況,應當將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予以公告。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二,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第三,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第四,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 訴訟 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第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第六,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申訴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了解到在怎樣的情況下會導致企業破產。一般企業在宣告破產之后,那么就會進入到 破產清算 程序,這個過程中企業會停止經營活動,而作為企業的債權人,則需要積極的申報自己的債權,這樣之后才有可能優先得到清償。
公司宣布破產的條件有幾種
一、公司 宣布破產 的條件有幾種 《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 法規 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1、公司不能清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 債務人 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 債務清償 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 債權人 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2、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并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并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并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 申請破產 或宣告破產。 二、不予受理的破產申請有哪些 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公司屬于企業法人,若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那么允許企業法人申請破產,在進行了 清算 之后,自然就會消滅法人資格,之后該公司也就不復存在了。但是在宣告破產和進行清算的過程中,往往要注意,如果存在上述幾種情形的,那法院就是不會受理公司的破產申請。
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法律分析:公司破產的申請條件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宣布公司破產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企業破產的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申請破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
1、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
2、債權人已要求清償;
3、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需要走的手續有: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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