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個人破產有什么條件
申請個人破產的條件有兩個。第一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債務人沒有能力繼續償還債務、債務人在未來長期或者可預見的長時間無法還清債務等等。需要注意,債務人有沒有能力償還債務以及未來長期是否能償還債務由法院判決,不由債務人決定。第二是資產無法抵清債務或缺乏償還能力。債務人仍能貸款還債達不到第二個條件。
法律依據:《中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個人破產申請的條件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主要包括了:
1、自然人符合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難以償還全部債務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因為違法經營,或者由于過度消費而導致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話,就不能適用個人破產制度;
2、自然人符合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而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了三年規定的條件。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并不是指自然人的戶籍在深圳經濟特區,而是自然人指正在深圳市居住,而且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連續滿三年的情形;
3、如果自然人已經結婚的話,其中一方已在深圳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也可以申請個人破產。需要注意,這里的另一方并不需要前面第二款提到的條件。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條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第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產申請書、破產原因及經過說明;
(二)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
(三)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清冊;
(四)債權債務清冊;
(五)誠信承諾書。
債務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以下簡稱所扶養人),應當提供所扶養人的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債務人合法雇用他人的,還應當提交其雇用人員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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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需要什么條件
申請破產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四點:(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于持續狀態。(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于金錢債務。但是如果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或者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的法院不會準予申請破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可申請企業破產:
1、公司不能清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并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并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并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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