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股權 回購請求權 有嚴格條件限制,即: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并且股東會在該股東反對票的情況下依然做出了有效的決議,該投反對票的股東才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這三種情形分別是: (1)公司連續5年不向 股東分配利潤 ,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的條件。在該情形下,股東要求分配利潤的主張是合法的,但持有公司多數表決權的其他股東卻通過 股東會決議 的形式阻礙了前者分配利潤的合理利益的實現。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在該情形下,公司現有賴以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產出現變化,未來的發展充滿不確定性、甚至可能產生風險;盡管股東會按照“資本多數決”原則形成了合法的決議,但與少數表決權股東的意愿相反,改變了其在設立公司時的合理利益期待,應允許其退出公司。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使公司存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公司本應解散,股東可以退出經營。持有公司多數表決權的其他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公司存續,已與公司章程定立時股東的意愿發生重大差異,應允許對此決議投反對票的 股東退出公司 ,不能要求少數表決權股東違背自己意愿被強迫面對公司繼續經營的風險。 作為保護中小股東合理利益的救濟措施,為實現救濟手段的可操作性,股東要求司收購其股權的協議期限為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如果雙方在該期限內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則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對股權回購的具體規定為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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