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實現對該公司的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權,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控股公司不但擁有子公司在財政上的控制權,而且擁有經營上的控制權,并對重要人員的任命和大政方針的確定有決定權,甚至直接派人去經營管理。也稱母子公司制。 擁有其它公司的股份并能夠實際控制其營業活動的公司稱為母公司,有時也稱總公司;資產全部或部分地歸母公司擁有,但經濟上和法律上都是相對母公司而獨立的公司稱為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 有限責任公司 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216條第2項,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 有限責任公司 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控股指掌握一定數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業務。
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某一機構持有股份達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該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
擴展資料:
控股分為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
1、絕對控股
是指股東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2、相對控股
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的比例雖未大于50%,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協議控股);或者相對大于其他任何一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相對控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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