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程序進行企業破產債務清算:
1、企業資不抵債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法院立案受理后,發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開始申報債權;
3、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破產清算組,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按照順序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企業破產清算主要程序:(一)破產申請企業自愿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及企業財產情況說明書等相關材料。(二)破產申請的受理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三)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通常由企業自愿提出破產申請時,不必經過和解整頓時期,即可直接進入破產宣告階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審查企業是否具備破產宣告的條件,作出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四)破產清算在企業破產案件中,破產清算是一項具體而繁重的工作,也是破產案件的核心階段。(五)破產程序的終結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伏激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純慎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做廳敬并回答詢問。《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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