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成立條件
法律主觀:
1、 公司法定代表人 簽署的《 分公司設立 登記申請書 》(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 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成立分公司條件是什么
一、成立 分公司 的條件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及本實施辦 法規 定。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的條件為: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 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 公司名稱 ,建立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分公司的設立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營業場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 經營范圍 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所規定 設立分公司 必須報經審 批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 二、成立分公司的流程 1、核名 (1)地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服務中心 (2)所需材料: ①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②授權書 ③ 商標注冊 復印件 (3)所需時間:約5天 2、辦理工商 營業執照 (1)地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所需材料: ①分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②總公司章程復印件 ③總公司營業執照及副本復印件 ④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租賃合同 、產權證復印件 ⑤總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 身份證 明復印件 (3)所需時間:約15天 (4)辦理流程:當我們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營業執照后,可能因為材料準備及 管轄 范圍等問題,會遇到以下四種情況 ①材料完全符合要求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立即受理申請并發放受理通知書,在安排工作人員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后,滿足即準予登記,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否則不予登記,并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 ②材料存在問題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讓有權更改的人當場更正,直到材料完全符合要求,剩下流程同①。 ③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不予受理并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④當申請不屬于登記范疇或不屬于管轄范圍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不予受理并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刻章 (1)地點:公安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②工商局開具的 公司設立 通知書 4、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1)地點: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②工商局開具的公司設立通知書 ③法人身份復印件和 代理 人身份復印件 ④填寫一份申請表格 (3)所需時間:1天 5、到國、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1)地點:國稅局、地稅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②組織機構代碼證 ③工商局開具的公司設立通知書 ④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⑤銀行開戶申請書 ⑥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租賃合同、產權證復印件 ⑦總公司的稅務登記證 ⑧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所需時間:約30天 6、銀行正式開戶 (1)地點:總公司開戶銀行 (2)所需材料: ①國稅登記證 ②地稅登記證 ③分公司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7、辦理備案手續 (1)地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所需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 ②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③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④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⑤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8、申領發票 (1)地點:稅務局 (2)所需材料: ①總公司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國、地稅) ②分公司營業執照 ③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④銀行開戶證明、財務人員相關資質證明 9、申請一般納稅人 (1)地點:稅務局 (2)所需材料:辦理完的相關證件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如何成立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一、成立分公司的條件 設立分公司應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并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2、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另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最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總公司來承擔。二、分公司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領取);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7、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證件;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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