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如果涉及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的方法為:在沒有有效的額管轄協議的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管轄協議,則根據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民事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四、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五、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二、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三、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一、法定管轄1、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2、地域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種類: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2)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3、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后,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1)國內協議管轄;2)涉外協議管轄;二、裁定管轄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1、移送管轄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2、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3、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2017修訂)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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