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可以不用償還債務嗎
宣布破產了,并不是就不用還錢了。宣告破產后,公司需要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的財產,然后以公司的破產財產償還各項債權,直至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才能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一、宣告破產條件有:
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二、個人怎么申請破產?
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單個個人破產,只有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證明債權、債務性質、數額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律師代理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產申請書。
綜上所述,誠實信用是個人破產制度的關鍵原則,債務人在申請破產時必須向法院全面如實申報個人債務形成原因、家庭實際收入水平及現有財產狀況等事項,并接受法院調查詢問及債權人檢驗核實,以客觀證據證明自己的“誠實”和“不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申請破產后是否要還債
公司申請破產后需要還債。以公司的全部財產還債。在經營情況同時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關于公司申請破產后是否要還債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一、公司申請破產后是否要還債 1、公司申請破產后需要還債。 2、以公司的全部財產還債。在經營情況同時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3、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二、公司破產的程序有哪些 1、提出整頓申請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申請的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法律規定,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2、提出和解協議草案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應有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及要求減免的數額請求。 3、和解協議的討論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法律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表決,一旦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即發布整頓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4、制定整頓方案企業主管部門見到整頓公告后,應協助企業擬定整頓方案,并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持整頓工作。 5、企業整頓情況的監督擬破產的企業進入整頓階段,其整頓的情況由企業職工大會和債權人進行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 (1)對企業整頓的過程,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應作全程監督。 (2)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物、放棄債權等不法行為,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6、裁決整頓結果企業經和解整頓后,能按和解協議解決與債權人的債務糾紛,按協議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應公告終止破產程序,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反之公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企業破產程序進行,程序中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整頓期限不能超過三年,在整頓過程中必須要進行全程監督,希望大家能夠多注意這些重點程序。
公司宣布破產債務還需要還嗎
法律分析:公司宣布破產的債務也需要償還。企業宣布破產的,應該通知債權人進行破產債權的登記,在企業資產足夠的情況下,應該清償所有債務,如果不能全部清償的,應當按照債務優先順序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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