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有債權債務沒有結清怎么辦
企業注銷后未清償債權債務怎么處理實踐中,債權人追討債務與企業注銷往往已經相隔一段時間,在追索債務的時候才發現承擔主體已經消亡。對于這種情況需要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處理了:(一)第一種情況:企業未經過清算而將企業進行注銷(1)債權人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被告主張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19條及20條的相關規定,公司或依法進行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或者公司未經過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故,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自己名義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提起訴訟進行維權。(2)債權人可以要求工商登記管理部門恢復公司存續狀態,待公司重新恢復存續狀態后按照現行法律進行債務處理。一般來說,公司登記機關審批一家公司注銷的審批文件時,必須看該文件中是否含有公司《清算報告》,因為種種原因,在未經過清算的情況下注銷公司的(除公司股東提交虛假清算報告之外),公司登記機關亦存在重要過錯。公司債權人作為具有相關利益的第三人,有權要求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恢復公司的存續狀態。若未變更,公司債權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待公司重新恢復存續狀態后按照現行法律進行債務處理。(二)第二種情況:股東或第三人在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作出公司債務承擔承諾(1)股東或第三人在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作出公司債務承擔承諾為保障公司債權人的相關權益,同時避免一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過公司注銷來躲避債務,公司登記機關往往會在企業注銷依法提交相應文件時,一并要求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提交《承諾書》,對于公司注銷后又發現遺漏未處理債務的,要求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在公司注銷時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對于公司注銷后債務的自身承諾保證,屬于合同法中的債務保證性質,一種債的加入。債權人可據此要求承諾的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企業注銷后,如果我們間隔一段時間發現了未清償債權債務,在追索債務的時候才發現承擔主體已經消亡。根據企業未經過清算而將企業進行注銷,股東或第三人在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作出公司債務承擔承諾兩種分別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清算后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公司清算后,原先的債權債務該怎么辦呢?公司是怎么做好清算的?一起來我為你帶來的“公司清算與債務”,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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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清算原因
一、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
1、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東會決議解散是公司進行清算的主要原因,決議解散的事由由 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規定,主要包括:
(l)章程所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東全體的同意或股東會解散的決議;
(4)股東不足組織公司的法定人數;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為公司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導致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嚴重破壞。
如:公司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從事違法活動;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務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辦、關閉、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等。
3、公司破產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產而解散。公司破產后,公司的財產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破產清算,與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序及法律適用均不相同,本文對此不作展開。
二、公司的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組。
2、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5、制定清算方案。
6、確認并實施清算方案。
7、提交清算 報告 。
8、辦理注銷登記。
清算后發現公司資不抵債該如何處理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公司清算中的債權清收
債權清收,是對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對債務人應當清償而未予清償的債務,在企業宣告破產后,經清理企業財產后確定的應予收回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企業破產后,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債務人,應當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見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及時清償破產企業的債務或者返還財產,未及時清償而又未提出異議的,清算組應當催交。
破產企業債權的清收工作,是清算組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涉及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的數額及清償能力,因此,為做好這一工作,清算組應當組成立專門的債權清收小組,全面、具體負責債權清收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審查編制債務人清冊,確定破產企業債權;
二、及時發出債務催交通知單,并按不同情況作好登記;
三、編制債權清收計劃,確定清收方式。如對接到催收通知后仍拒不清償的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提出異議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對作出分期或者延期清償計劃的,應及時催討等;
四、制定切實可行的債權清收工作人員責任制,督促其積極工作,按時收回債權。
債權清收工作艱苦而又十分困難,因此對債權清收人員的身體、業務、思想、法律意識都要求比較高,即使這樣,也應隨時加強 教育 、監督,以防萬一。
行政強制解散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一、什么是行政強制解散
《公司法》第181條第4項規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這是公司行政強制解散的一般事由。具體而言,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是指工商登記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嚴重違反工商、稅收、勞動、市場、環境保護、資源、特許經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時做出處罰決定,以終止其主體資格、終結其經營活動,使其永久退出市場的行政性處罰制度。比如,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取消其法人資格,這種解散稱為強制解散。
二、債權人如何提起清算程序
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解散后,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巨大的威脅。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債權人應當要求公司清償債務,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這里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則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債權人在清算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為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債權人應當申請對公司財產和公司賬冊、印章等實行保全。法院接到債權人對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后,應審查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而未成立清算組,或已成立的清算組是否違法清算,然后審查申請人資格、 申請書 等實質與形式條件。符合條件的則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同時會指定清算組成員。清算組成員可以由下列人員中產生:(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或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抑或其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債權人應當及時申請人民法院更換清算組成員。
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強制清算的期限為六個月,即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雖然法律規定強制清算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但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對于延長期限的長短,法律并未做出限制性規定。為了及時實現債權,要盡量縮短清算的期限。
公司注銷前如何處理債權債務
公司注銷前,成立清算組,并遞交清算報告,公司的債權債務是在清算時處理。注銷后基本不涉及債權債務問題。1、清算公司財產并制訂清算方案在公司注銷清算的工作中,公司清算組首先催告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同時要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情況和公司調查清理的結果編制公司資產財務報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在編制好上述財務報告和財務資料之后,公司清算組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于如何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做出具體的安排。另外,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2、了解公司具體的債權和債務公司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在公司注銷清算期間,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于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清償公司的債務,若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于所欠債務,并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3、向股東分配公司剩余財產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余的,在公司注銷期間成立的清算組才可以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解散公司債權怎么辦,要怎么處理?
一、公司解散公司債權怎么辦,要怎么處理? 公司解散公司債權對于債權的處理情況為: 公司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債權應當按照法院派出的 清算 組進行盤點和清償,與剩余債權進行匹配從而償還這部分債權。通常情況下,在某些公司因為管理經營不善,面臨破產的情況下,而且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可以用這種方式解決。 債權人 在接到清算組通知后,應及時申報債權。根據 公司法 第186條的規定,清算組負有告知義務: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重申了上述規定,并規定通知方式為書面通知,同時,還須在當地省級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 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 公司注冊 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如果清算組未盡到通知義務,債權人有什么救濟途徑呢?由于清算組負有告知義務,該債權不應以已超過已知債權的申報期限為由被排斥在清算范圍之外。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說,股東對未盡通知義務的債權負有賠償責任。 二、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救濟的注意事項 如果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補充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為 公司清算程序 終結之前。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3條和第14條詳細解釋了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第十四條 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以公司清算程序終結為準,而不是公司注銷之日。所謂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同時,補充申報的債權,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如果要以股東取得的剩余財產清償的,則債權人須不存在重大過錯。 三、公司解散后未經清算或違規清算,債權人的救濟途徑需要注意的事項 1)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清算,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2)公司違法清算的,債權人可主張股東的賠償責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第一,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的,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 注銷登記 ,債權人主張其對 公司債務 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提供虛假清算報告或未經清算,注銷公司的。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 債務承擔 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 民事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違法或違反 公司章程 清算,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四、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債權人可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的相關內容 股東虛假出資或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 債務 時,債權人可主張相關股東的清償責任。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負有補足出資的法定義務,其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屬于代位履行責任。第二種情形是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又以各種方式抽逃資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一般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經營之前即將資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凈資產達不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由股東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在正常運作期間,應當合理的分配債權,以保證公司的正常工作運行,一切條款需要合乎法律法規的要求,這樣在發生突發事件如工作破產等情況時能夠第一時間很好的對公司完成收尾工作,將公司的損失降低到最大化。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向專業 律師 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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