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層面不同合伙人存在于合伙企業,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存在于有限公司當中,享有《公司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2、公司治理層面不同一般公司當中的創始股東、真正參與公司運作管理的股東成為合伙人。而僅僅投錢,追求回報,不參與經營的投資人成為股東。3、命名限制不同合伙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公司名稱必須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樣。4、資本金限制不同合伙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限制。5、繳納稅費不同合伙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對其所取得的公司紅利或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1、法律層面不同合伙人存在于合伙企業,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存在于有限公司當中,享有《公司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2、公司治理層面不同一般公司當中的創始股東、真正參與公司運作管理的股東成為合伙人。而僅僅投錢,追求回報,不參與經營的投資人成為股東。3、命名限制不同合伙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公司名稱必須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樣。4、資本金限制不同合伙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限制。5、繳納稅費不同合伙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對其所取得的公司紅利或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和合伙人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承擔的責任不同合伙制企業中,每一個合伙人都對合伙企業的全部外債承擔連帶、無限責任;而股東(入股人)只需要承擔有限責任。第二、法律適用的不同合伙適用“合伙企業法”,而股東適用“公司法”。第三、承擔的資金不同合伙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資金,入股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資金。第四、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合伙制企業是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協議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簽定協議。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第五、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合伙制企業中,合伙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而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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