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即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無法繼續經營,法院宣布停止營業,清理債權債務.中國公司法規定,依法宣布破產的公司,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組織股東、相關機構和相關專家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公司破產債務如何處理?
1、進入破產清算流程
破產清算手續的進入取決于破產手續的開始,公司進入破產手續按照以下步驟進行.首先,嚴重損失,無法償還過期債務的公司,債權人和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布企業破產,企業正式進入破產手續.
2、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有關人員由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刻制清算組印章的銀行開設賬號,明確清算組的主要責任,進行內部分工:接管破產企業.包括破產企業人員、財產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的印鑒、財務賬簿和證明書、重要文件和合同等.負責破產財產的存放、清理、評估、處理和分配.負責接受破產企業債務人和財產所有者償還的債務或交付的財產.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審計破產企業財務,發行審計報告書.清理破產債權,審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清理破產企業對外債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和外部財產.必要時,要求債權人會議主席或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
3、破產企業全面接管
清算組正式成立,進入破產企業后,清算組正式代替破產企業以自己的名義運營,全面接管破產企業,接受包括破產企業印鑒在內的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接受破產企業的重要文件、合同的接受破產企業財務的接受破產企業財產的接受.清算組作為取代破產企業運營的實體,必須對破產企業進行必要的管理.破產企業的人事管理,例如留守人員的確定、員工的配置和人事資料的管理破產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破產企業的資產管理,例如固定資產的管理、流動資產的管理、無形資產的管理、投資資產的管理、建設工程的管理破產企業的財務管理,例如財務賬簿、財務證明書的管理、銀行賬戶的管理、日常費用的管理和管理.
4、破產企業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注冊情況、股東情況、所有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注冊資本情況和到達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證明書和賬簿保存情況、賬簿記錄情況、財務審查情況、負責人、支出程序等財務賬簿和原始證明書的真實和完整情況破產企業負債情況破產企業涉及訴訟情況,包括破產企業作為原始、被告在訴訟中的情況,敗訴案件的執行情況和破產企業不作為擔保證書或者經營案件提供擔保證書.
法律分析:1、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3、破產財產分配
4、破產清算終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
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且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破產企業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
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第二十六條 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的,其損害賠償額作為破產債權。
第二十七條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組辦理移交手續前,負責保管本企業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八條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第二十九條 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第三十條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第三十一條 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相關推薦: